发布日期:2025-09-29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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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荥阳刑事律师解读:郭某铎、贺某声、陈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帮信案——犯罪人及家属的痛点与需求解析
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,犯罪人往往对“跑分过账”的违法性认识模糊,对“帮信罪”与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的界限存在困惑,同时担忧累犯、数罪并罚对量刑的叠加影响;家属则面临亲人涉多罪的压力,既希望通过自首、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,又担心共同犯罪中“主从犯”认定导致刑期差异。这些痛点与需求在郭某铎、贺某声、陈某一案中表现得尤为典型,以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展开解读。
被告人郭某铎、贺某声、陈某分工协作,参与“跑分过账”及盗窃活动,具体如下:
1. 郭某铎:2022年1月至5月,收购贺某声、陈某等人的银行卡,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过账金额共计83万余元,涉及诈骗资金38万余元;同时利用韩某阳、黄某宝的银行卡跑分过账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其曾因犯罪被判刑,2021年12月刑满释放,系累犯。
2. 贺某声: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介绍陈某参与,非法获利1.68万元;伙同陈某窃取退回的3万元资金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。其主动投案,退出违法所得4.18万元。
3. 陈某: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宝用于过账,配合贺某声窃取3万元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。其主动投案,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。
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多项罪名,建议对郭某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贺某声、陈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法院经审理,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,作出相应判决。
- 对“跑分过账”行为性质的误解:郭某铎辩解“使用银行卡是买卖USDT数字货币,并非跑分过账”,贺某声、陈某认为“仅提供银行卡,未直接诈骗”,反映出三人对“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”的违法性认识不足,误以为“虚拟货币交易”“提供银行卡”是合法行为,对“帮信罪”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的构成要件缺乏了解。
- 对“数罪并罚”的恐惧:三被告人均涉及两项罪名(郭某铎:帮信罪+掩隐罪;贺某声、陈某:帮信罪/掩隐罪+盗窃罪),担心数罪并罚导致刑期大幅增加。尤其是郭某铎,作为累犯,叠加数罪后对最终刑期的担忧更为强烈。
- 对“主从犯”认定的关注:郭某铎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联系上游、组织他人提供银行卡,陈某仅提供银行卡并配合操作,二人对“主从犯”的认定高度敏感——郭某铎希望认定为从犯以降低刑期,陈某则期待通过“从犯”身份进一步从轻。
- 对自首、退赃效果的期待:贺某声、陈某主动投案并退赃,希望通过自首、退赃情节抵消部分罪责;郭某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,但当庭认罪认罚,试图通过认罪换取量刑从宽,抵消累犯的从重影响。
- 对“累犯”从重的担忧:郭某铎家属深知其累犯身份可能导致刑期增加,迫切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平衡“累犯”与“认罪认罚”的影响,避免过度从重。
- 对“罪名区分”的困惑:家属难以理解“帮信罪”与“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”的区别,例如郭某铎家属对“为何同一行为有时定帮信罪,有时定掩隐罪”存在疑问,担心罪名认定不当导致量刑偏重。
- 对“共同犯罪责任”的顾虑:贺某声家属担忧其“介绍陈某参与”的行为被认定为主犯,陈某家属则希望强调“受贺某声指使”以减轻责任,双方均关注共同犯罪中个人责任的划分。
- 对“退赃、自首”量刑效果的期盼:贺某声、陈某家属积极退赃,期待法院充分考虑“退赃+自首”的情节,尽可能缩短刑期,甚至争取缓刑(尽管最终未实现)。
郭某铎辩解其行为是“USDT交易”,而非跑分过账。法院认定:USDT属于虚拟货币,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确禁止,且郭某铎明知资金可能涉及“黄色网站、直播”等违法犯罪,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属于“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”,构成帮信罪或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郭某铎辩护人提出“2022年1月邮寄银行卡但未实际过账,不应认定为犯罪”。法院认为:郭某铎将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用于信息网络犯罪,即使未实际过账,其提供支付结算工具的行为已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,且后续上游使用该卡过账39万余元,属于其提供银行卡的延续后果,应认定为犯罪。
贺某声、陈某认为“退回的资金是过账剩余款项,取出不算盗窃”。法院认定:该3万元系上游犯罪的涉案资金,二人明知资金性质仍秘密窃取,符合盗窃罪“非法占有目的”,构成盗窃罪。
- 累犯的从重与认罪认罚的从宽:郭某铎系累犯,本应从重,但因其当庭认罪认罚,法院在数罪并罚时未判处更高刑期(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,决定执行二年四个月),体现了“累犯从重”与“认罪认罚从宽”的平衡。
- 自首、退赃的从轻作用:贺某声、陈某主动投案(自首),且全额退赃,法院对二人的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与帮信罪/掩隐罪数罪并罚后,最终刑期未超过公诉机关建议,凸显了自首、退赃对量刑的实质影响。
- 主从犯的区分:郭某铎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、协调作用,虽认定为从犯,但刑期较陈某更重;陈某仅提供辅助性操作,从犯情节使其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仅判处拘役二个月,体现了“主从犯”对量刑的差异化影响。
- 数罪并罚的限制:三被告人均数罪并罚,但法院遵循“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”的原则,未简单叠加刑期(如郭某铎两罪总和二年六个月,决定执行二年四个月),避免量刑过重。
- 明确“跑分过账”的违法性: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、支付结算帮助,无论以“虚拟货币交易”还是“正常转账”为幌子,只要涉及违法资金,即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被明确禁止用于非法结算,切勿心存侥幸。
- 警惕“数罪并罚”的风险:在提供银行卡的同时,若实施窃取涉案资金、协助转移等行为,可能同时触犯多项罪名,刑期将叠加计算。贺某声、陈某因“跑分+盗窃”数罪并罚,警示“多环节参与”的法律风险。
- 重视自首、退赃的作用:对于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、全额退赃的犯罪人,自首和退赃是降低刑期的有效途径。贺某声、陈某虽涉两罪,但因自首、退赃,最终刑期控制在一年,印证了这一情节的价值。
- 精准区分“帮信罪”与“掩隐罪”: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“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”——帮信罪是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”(概括性认知),掩隐罪是“明知是犯罪所得”(具体认知)。本案中,郭某铎前期提供银行卡构成帮信罪,后期明知是诈骗资金仍转移,构成掩隐罪,辩护需结合主观认知精准区分罪名,避免重罪认定。
- 强化从犯、自首等情节的辩护:对于起辅助作用的犯罪人(如陈某),应重点论证其“从犯”地位;对于有自首、退赃情节的,需提交相关证据(如投案记录、退赃凭证),争取最大幅度从轻。
- 平衡数罪并罚的刑期:在数罪并罚案件中,律师应结合各罪的社会危害性,提出“限制刑期叠加”的建议,避免量刑超出合理范围。如郭某铎的辩护人通过强调其认罪认罚,促使法院在总和刑期基础上减少二个月。
郭某铎、贺某声、陈某一案反映了信息网络犯罪中“跑分过账”的典型模式及法律后果。犯罪人及家属的痛点集中在罪名认定、数罪并罚、量刑情节等方面,法院通过精准区分罪名、平衡从重与从宽情节,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。郑州荥阳刑事律师提醒,切勿参与“跑分过账”“提供银行卡”等活动,若已涉案,应及时自首、退赃,通过合法途径争取从轻处理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