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5-08-04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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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集人:冯锦锡,福建天衡联合(福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,办公地址: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
2021年2月份,被告人邱**的哥哥邱某从境外将296297个泰达(USDT) 虚拟币通过二维码转到被告人邱**虚拟币账号上。被告人邱**为将上述泰达(USDT) 虚拟币变现,通过被告人邱*、刘**、卢**联系到阙某(另案处理)准备进行线日,被告人邱**、邱**,卢**、刘**与林某1、林某2约定每个泰达币以人民币6.75元价格在龙岩市新罗区××镇进行非法交易,被告人邱**在与林某1交易过程中,上述296297个USDT被林某1、林某2、林某3(均另案处理)等人骗取,林某3将上述296297个USDT变现成1897000元人民币非法占有。
2021年4月4日,被告人邱**、邱**,卢**、刘**为控告阙某、林某1、林某2、林某3骗其(USDT) 虚拟币到龙门派出所报案,后归案被查。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邱**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,该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邱**犯罪后,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及所起作用、认罪态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,依法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邱**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(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)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)。